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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幕墙投标书制作报名开标上传

更新时间:2024-11-10 08:40:12 编号:3d391rok8648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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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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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幕墙投标书制作报名开标上传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如何操作?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外,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上述操作外,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投标文件制作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仔细反复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招标人有关的招标答疑内容。
2.对招标条件中界定的有可能成为废标、无效标、无效报价等条款,可能被拒绝的重大问题扣分条件应认真清理。3.对招标申请书中的注意结果部分应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分述清楚,内容准确。
4.报价中分项单价应严格把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涨幅中。5.施工组织方案应与项目施工方案一致。6.所有承诺和招标文件一致。7.质量、安全、金的等保障体系应严谨。8.仔细检查招标一览表.特别是金额部分。9.证件要和人员相符。10.签字部分仔细检查、看盖章是否要每页都盖。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是不是一定具有投标资格?


并不是,即便通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申请人也不一定具有投标资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仅仅表明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时具备了投标资格。如果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仍然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有相关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参考法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哪些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考法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情况不时出现,出现这种情况时,招标人该怎么办,可否重新招标?


可以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投标费用包含哪些?


招标投标活动会产生一定的交易成本。对于投标人而言,为了获得投标的机会,会组织相关人员搜集、分析采购信息,将产生交通、住宿以及人员工资等费用或者需要支付给中介机构咨询费、信息费;在投标过程中,要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交纳投标金、参加投标等,这些活动还将发生交通费、住宿费、人员工资、印刷费、咨询费等费用,上述费用统称为投标费用

投标金和履约金有什么区别?


目前已有很多地区都发文了,招投标活动中要免收金,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金主要有投标金和履约金两种形式,那么二者在定义上有哪些区别呢?
(1)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投标金在业主招标中作为选择项出现的,而且仅仅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才使用,在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的招标中并不需要投标金。
(2)而履约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相关资质、业绩如何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均需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定,资质应属于投标人所有并在投标人名下,发生合并、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资质应办理变更。2.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业绩。3.企业分立的,分立后投标人的业绩需要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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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行业:技术咨询
公司主营:代做标书,郑州标书制作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人民币501万
公司成立时间:2023-10-07
经营模式:生产+贸易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办公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商务秘书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图文设计制作;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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